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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辜庆莎与王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辜庆莎,王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55号申请人辜庆莎,女,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王洪,女,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辜庆莎与被申请人王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281302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路X号X幢X房屋。申请人辜庆莎与担保人王良科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大道X号X幢X单元X房屋(201房地证2012字第0291**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路X号X幢X房屋;二、查封申请人辜庆莎与担保人王良科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大道X号X幢X单元X房屋(201房地证2012字第029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