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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张永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张永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711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负责人:房志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该公司法务。被告:张永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张永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洪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