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何小玲、刘忠联、范长林、周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小玲,刘忠联,范长林,周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何小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刘忠联,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范长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周素明,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何小玲、刘忠联、范长林、周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长林、周素明以其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天登院子9栋5号门市(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797**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0第11699号),作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抵押物向申请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长林、周素明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天登院子9栋5号门市(房屋产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797**号,土地使用证号:岳国用2010第11699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克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