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字3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字3785-2号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峰,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饶村(S307线南侧)。委托代理人:刘岩,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年永,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8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15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二、解除查封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张传欣名下车号中联重科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