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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祥峰、李余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祥峰,李余美,袁堂选,袁伟,孔范友,许春国,孔祥宝,张伟,孔范学,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孔祥峰被执行人:李余美被执行人:袁堂选被执行人:袁伟被执行人:孔范友被执行人:许春国被执行人:孔祥宝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孔范学被执行人:刘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祥峰、李余美、袁堂选、袁伟、孔范友、许春国、孔祥宝、张伟、孔范学、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