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戴毅与李爱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毅,李爱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戴毅。被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陈勇。本院在执行戴毅与李爱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爱华、陈勇欠账过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毅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