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段霞莲与饶燕华、钟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霞莲,饶燕华,钟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民初1543号原告:段霞莲,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饶燕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钟明凤,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段霞莲与被告饶燕华、钟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霞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燕华、钟明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霞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饶燕华、钟明凤偿还段霞莲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从2013年1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息2%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7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日,饶燕华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段霞莲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每月利息6000元,并向段霞莲出具借条一张,但饶燕华言而无信,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且从2013年1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钟明凤系饶燕华的妻子,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借款,钟明凤英对上述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饶燕华、钟明凤未作答辩。段霞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案件审理中,段霞莲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周转,今向段霞莲借到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每月利息陆千元整。借款人:饶燕华。借款日期:2013年元月1日”。饶燕华、钟明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段霞莲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段霞莲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来源真实、内容合法,可以证明饶燕华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段霞莲与饶燕华在《借条》中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利息,现段霞莲向本院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向建宁县民政局查询到饶燕华、钟明凤的婚姻登记信息,查证:饶燕华、钟明凤的《婚姻登记申请书》载明饶燕华与钟明凤于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段霞莲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段霞莲与饶燕华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饶燕华欠段霞莲借款本金2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段霞莲要求饶燕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段霞莲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的请求,未超出上述规定限额,应予支持。涉案借款发生在饶燕华、钟明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为饶燕华与钟明凤约定为饶燕华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段霞莲知晓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饶燕华、钟明凤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饶燕华、钟明凤共同偿还。饶燕华、钟明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饶燕华、钟明凤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段霞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段霞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饶燕华、钟明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程凤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行政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