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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当涂县宏润酒业商行与李圣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宏润酒业商行,李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宏润酒业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门武装部仓库。经营者:吴国清,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印桥对34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圣芳,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五星佳苑79栋204室,公民身份号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圣芳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宏润酒业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酒款10398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6元。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并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