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执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在霞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在霞,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214号申请执行人姜在霞,女,汉族,1972年3月生,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8年5月生,农民,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姜在霞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在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执行款1万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因无法在近期执结。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XXX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