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特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宝英与张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宝英,张运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特105号申请人:黄宝英,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人:张运华,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浠水县。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宝英、张运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一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黄宝英、张运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于2016年9月12日经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南山交警大队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运华除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黄宝英人民币14732.9元(包括误工费等)。二、上述赔偿费申请人张运华已于2016年9月12日向申请人黄宝英现金支付。三、申请人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