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周云飞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窝藏、包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55号罪犯周云飞,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云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周云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云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周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云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王九霄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