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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井虎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272号罪犯张井虎,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井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2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7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6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井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井虎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3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井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井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井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井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张井虎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