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许丹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许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许丹,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许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许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查无被执行人许丹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