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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学干、陈其黄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学干,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其黄,陈彦朋,邱学汉,邱学峰,黄可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学干。委托代理人: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斌斌,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原审被告:陈其黄。原审被告:陈彦朋。原审被告:邱学汉。原审被告:邱学峰。原审被告:黄可为。上诉人邱学干因与被上诉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其黄、陈彦朋、邱学汉、邱学峰、黄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学干以已与被上诉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学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学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6070元,由邱学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