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乔永学、辛金平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乔永学,辛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住所地永济市舜都大道43号。负责人:杨军,行长。被执行人:乔永学,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金平,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乔永学、辛金平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永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永学应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辛金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乔永学已偿还7109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