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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沈林贵诉赖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贵,赖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2084号原告:沈林贵,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琼英,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沈林贵与被告赖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林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琼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林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赖琼英立即归还沈林贵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6日,赖琼英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沈林贵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当日,沈林贵以现金的方式在赖琼英经营的酒店将该款支付给赖琼英,赖琼英也向沈林贵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赖琼英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5日止。之后未再付息也未归还本金分文。赖琼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6日,赖琼英向沈林贵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载明”本人赖琼英因酒店业务拓展资金不够周转,兹向沈林贵借现金人民币共计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按每月两分计算并每月付清)”。借款后,赖琼英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5日止。之后未再付息也未归还本金分文。上述事实,有沈林贵提供的借条原件及沈林贵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赖琼英向沈林贵借款,有赖琼英出具的《借条》为据,可以认定。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沈林贵依法可随时要求赖琼英还款。因赖琼英未按支付利息且经沈林贵主张债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故沈林贵要求赖琼英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赖琼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赖琼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沈林贵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赖琼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桂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语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