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彦阵与劳亚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阵,劳亚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188号原告:刘彦阵,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劳亚洲,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彦阵诉被告劳亚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彦阵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彦阵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