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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廊坊市瑞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瑞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805号原告廊坊市瑞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廊坊市瑞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瑞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佳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