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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明先与罗淑华、彭列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先,罗淑华,彭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先,男,生于1950年8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罗淑华,女,生于1944年4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列辉,男,生于1968年2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834号周明先与罗淑华、彭列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淑华、彭列辉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明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