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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巴地税稽处[2016]2002号税务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9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67号。法定代表人万世斌,局长。被执行人四川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503室。法定代表人蒋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地税稽处[2016]2002号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强制执行税款及滞纳金11769135.36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故征收税款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强制执行巴地税稽处[2016]2002号处理决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 瑛审 判 员  杜觐良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