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左勇与张文强、唐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勇,张文强,唐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429号原告左勇。被告张文强,1987年9月15日出身。被告唐屈。原告左勇诉被告张文强、唐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左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左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桂千勇人民陪审员 施子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