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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杨华、杨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杨华,杨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男,2012年11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华,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杨凤林,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663号沈某申请执行杨华、杨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6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昕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