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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786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莉,木垒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玉梅,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系原告妹妹。被告:俞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素霞代理审判员  张春山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占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