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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恒源橡塑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森贸易有限公司,宁海县恒源橡塑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国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尧,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海县恒源橡塑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潘晓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恒源橡塑燃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