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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7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勇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宏业,职务主任。上诉张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7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