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勇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宏业,职务主任。上诉张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7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