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昌肖与张泽旭、胶州市瀚昌制帽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肖,张泽旭,胶州市瀚昌制帽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489号原告:李昌肖,男,住胶州市。被告:张泽旭,男,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瀚昌制帽厂(经营者张泽旭,男,住胶州市),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肖与被告张泽旭、胶州市瀚昌制帽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只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00元(二被告已支付),因本次事故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