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玄心如与赵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玄心如,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玄心如,女,回族,1987年3月3日出生,新疆油田客运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赵亮,男,回族,1984年9月6日出生,系新疆油田公司风城作业区职工,住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玄心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被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玄心如要求被执行人赵亮履行给付20182.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赵亮工资收入2000元,至扣足21200元时止。二、该款由玄心如凭裁定书及身份证件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