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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垦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董在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董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547号申请人:垦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志峰,局长。被执行人:董在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董在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052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董在海偿还申请执行人垦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款4000元。被执行人董在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在海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