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慧、张兵与被执行人苟海蓉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张兵,苟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56号申请人周慧,女,生于1980年4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张兵,男,生于1976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苟海蓉,女,生于1987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