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翟刚刚与朱朝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刚刚,朱朝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4008号原告翟刚刚,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国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朝辉,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娜,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刚刚与被告朱朝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樊小凤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郝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