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纪荣与陈浩、恽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纪荣,陈浩,恽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初4490号原告:姚纪荣。委托代理人:张敏雅,常州市新北区魏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浩,1979年5月17日。被告:恽燕芬。原告姚纪荣与被告陈浩、恽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姚纪荣和委托代理人张敏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浩、恽燕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纪荣诉称:我和两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后被告辞职开始做生意,到2014年被告又开始经营饭店。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两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时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被告收到借款后,至今未能归还。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浩、恽燕芬未做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2015年5月10日,被告陈浩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姚继荣人民币100000元(十万圆正),月息1分5。借款人:陈浩。2015年.5.10。嗣后,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本次起诉前,曾再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遂归还了2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递交的借条、婚姻登记资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陈浩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其已经归还了2万元,故尚应归还的借款本金为8万元。被告恽燕芬与陈浩系夫妻关系,故依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22500元,不违反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浩、恽燕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纪荣借款8万元,支付利息22500元,合计10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45元,由被告陈浩、恽燕芬负担;该款原告姚纪荣已预交,两被告应将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审判员 崔明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桢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