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胜县龙塘水电站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县龙塘水电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8民初254号原告:龙胜县龙塘水电站。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广南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盛军,该电站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潘德庆,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盛诚,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住龙胜各族自治县,系龙塘电站合伙人。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广南独拉电站。住所地:龙胜县平等镇广南村独拉组。执行事务合伙人:蒙延忠,该电站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蒙英武,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延成,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住龙胜各族自治县,系独拉电站合伙人。原告龙胜县龙塘水电站与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广南独拉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龙胜县龙塘水电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县龙塘水电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龙胜县龙塘水电站负担。审判员 杨秀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