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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勇与瑞金市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瑞金市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2019号原告刘勇,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谢丽芹、钟子健,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金市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竹岗村。法定代表人陈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善明,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勇诉被告瑞金市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以欲向瑞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承担。审 判 员  宋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建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