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辛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辛殿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723号原告陈建忠,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敖汉旗。被告辛殿丰(辛殿峰),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陈建忠与被告辛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陈建忠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陈建忠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