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24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国中,经理。被执行人张学民,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032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学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学民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九百五十四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民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学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