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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毛春红与黎功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951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系勉县某瓷砖经营者。被告:黎某某,男,汉族,生于1942年8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黎某某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正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