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法定代表人:曾荣仙,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4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当事人双方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该院的管辖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455-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为江西省靖安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内容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劲松审判员 杨玉海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