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萍与山西昶荣盛昶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萍,山西昶荣盛昶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889号原告金萍,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回族,太原市公交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昶荣盛昶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逸居时代A座604室,售楼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与开城里街三岔口。法定代表人白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萍与被告山西昶荣盛昶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萍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自愿履行给付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金萍负担。审 判 长 刘扬鹏人民陪审员 康润保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