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柯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46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孙志伟,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孙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时30分许,柯某(另案处理)因其父亲被告人柯某醉酒后无法回家而向晋江市公安局报警求助,后晋江市公安局安排梅岭派出所民警卢某等人出警前往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工业区“培玉食杂店”门口处理该求助警情。在民警现场处置的过程中,被告人柯某辱骂出警人员,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卢某头部,阻碍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后被告人柯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头部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案发后,经赔礼道歉,被告人柯某取得被害人卢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林某、柯某1、许某、庄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自述材料,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及截图,谅解书,身份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接警单、处警单及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柯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陈斌速录员 蔡思伟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