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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吉成与王松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吉成,王松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11号原告:姜吉成,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王松江,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向阳社区。原告姜吉成与被告王松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姜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吉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