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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作武与杨宏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作武,杨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作武,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中角镇杨家峁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杨宏宝,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中角镇枣树湾人,农民,现住绥德县张家砭乡镇府旁。本院在执行杨作武与杨宏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宏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宏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存款7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杨宏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