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8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0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春梅,女,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