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袁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8民终341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袁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共计6450元由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负担3225元,由被执行人袁某某承担3225元。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02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