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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陶慧铭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慧铭,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陶慧铭,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陶慧铭与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