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287号之一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华兵、虞露洁,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金金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