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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玉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55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喜,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某某路xx号附xx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某某花园三期B栋C楼x单元xxx室。2014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玉喜在本市云岩区某某花园三期B栋C楼x单元xxx室贩卖毒品给赵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收缴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玉喜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张玉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玉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毒品称量记录,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喜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玉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贩卖毒品,既系毒品再犯,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玉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白色直板酷派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的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