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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韩西祥与谢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西祥,谢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韩西祥,男,生于1974年11月3日,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谢毅,男,生于1963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韩西祥与被执行人谢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璧山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谢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毅给付借款14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2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名下车辆渝AMV***、渝CC1***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2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中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代理审判员 陆 世 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