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570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