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文与被告白茂山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524号原告刘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被告白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