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化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216号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组织机构代码:74988183-1.法定代表人:张再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化波,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化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平阴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春燕